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3-28     來源:省應急管理廳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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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09-23
  • 發布日期:2020-09-23
  • 文  號:川應急〔2020〕143號
  • 有 效 性 :1

各產煤市(州)應急管理局,各煤監分局,省煤炭產業集團公司、古敘煤田開發公司、嘉陽集團公司,各有關技術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安全高效生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結合我省煤礦實際,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共同制定了《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基本要求》),現予印發。

請各產煤市(州)應急管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產煤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省煤炭產業集團公司、古敘煤田開發公司、嘉陽集團公司要轉發所屬煤礦,指導和督促煤礦企業立即開展對標檢查,未達到要求的部分,必須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完成,最遲在2021年3月底前達到要求。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

2020年9月23日

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為了規范四川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安全高效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煤礦安全規程(2016)》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制定本《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炭生產礦井和煤礦建設項目(以下統稱“煤礦企業”)。

第一部分 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和建設

第1條 生產礦井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相應等級;煤礦生產能力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公告;煤礦必須在已核定(公告)的生產能力內組織生產。

第2條 煤礦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取得采礦許可證;項目建設行政審批和開工備案手續齊全;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關規定;建設期間符合標準化建設體系要求;建設項目建設施工期間不得組織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后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時間一般為1—6個月;聯合試運轉實行備案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聯合試運轉方案,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結束后,應及時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

第3條 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強制性標準、有關煤礦安全的行業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鼓勵煤礦企業制定實施高于國家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煤礦使用的設施、設備、工藝、材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第4條 煤礦企業復工復產,必須按規定標準和程序經驗收、核查合格,并作出安全生產誠信承諾,經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復產復工。

第5條 煤礦企業不得違反《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將采掘工作面或維修作業點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

第6條 煤礦企業必須在《采礦許可證》許可范圍內組織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業點)和作業人數須由縣級或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礦由上級公司審定后,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核定,嚴格執行“八定”(定采掘頭面數、定檢維修作業點、定工作內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數、定組織方式、定安全規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責任)監管要求,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業人數組織生產(建設),不得隱瞞采掘作業地點和作業人數。

第7條 煤礦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和配備符合要求,礦長必須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職工安全培訓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種類、數量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8條 煤礦企業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瞞報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9條 煤礦要依法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購買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井下作業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煤礦要建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并及時錄入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安全培訓情況及從業人員違章等信息,并與省、市、縣人員管理系統聯網。

第10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存儲和??顚S?。

第二部分 配齊配強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第11條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等“五長”各1名,并配備通風副總工程師。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總工程師應當明確為第一行政副職。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設地質副總工程師或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煤礦企業“五長”及副總工程師必須有任職文件,在任職后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并在煤礦安全數據平臺更新。

第12條 煤礦企業業主(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參加由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證。

礦長、總工程師、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持續保持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其中,礦長、總工程師及已實現機械化開采煤礦的機電副礦長應配備全日制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成人教育脫產學習兩年以上的煤礦相關專業取得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備全日制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后續取得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必須經防突專項培訓合格。

第13條 煤礦必須設置生產技術、安全管理、通風、機電運輸、地質測量、安全生產調度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齊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還應設置防突機構,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14條 煤礦企業必須配齊滿足工作需要的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機構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防突技術工作,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突專業隊伍。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當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配備探放水作業人員不少于6人。防突工、探放水工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第15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含副職,下同)和煤礦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全日制(含成人教育脫產學習)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煤礦井下實際工作經歷;以上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設置文件及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的任職文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并在煤礦安全數據平臺更新。

第16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隊級管理機構,設置采煤、掘進、機電、通風、運輸等“五隊”。各隊配備隊長正職1名,副職至少2名,采煤、掘進隊副職的配備應保證每個采掘工作面隊干現場跟班指揮的需要。

第17條 煤礦隊級管理人員須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五隊”機構設置文件及管理人員任職文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并在煤礦安全數據平臺更新。

第18條 煤礦“五隊”應設班組建制。制定班組定員標準,班組設正、副班組長、安全員,特聘1名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并建立班組登記冊。正副班組長及安全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新任正副班組長和安全員年齡在55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現場工作經驗。

第三部分 嚴格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19條 煤礦企業必須履行安全培訓主體責任。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二)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訓經費。

(三)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其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

(四)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文化程度應當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相關要求。

第20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一)煤礦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煤礦企業或者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未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不得上崗作業。

(二)煤礦企業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三)井下作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1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和“一人一檔”。

第四部分 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第22條 煤礦企業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23條 煤礦企業必須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清單為核心加強制度體系建設,以全員崗位安全責任清單為核心加強責任體系建設,以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清單為核心,規范作業人員操作行為,以重大風險管控清單為核心,提高風險管控水平,以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清單為核心,提高隱患排查整治質量。

煤礦企業要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文化素質,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的關系,樹立企業安全生產良好形象。

煤礦企業要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如實公示重大安全風險,如實通報事故隱患分布、治理進展情況,如實告知職業危害信息。

第24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制度執行和責任落實情況定期考核工作機制,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管理,考核結果及時上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查。

第25條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報告,編制年度和專項《風險辨識與評估報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劃分報告》《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落實對重大風險的管控責任和措施,及時排查整治事故隱患。

第26條 嚴格做到圖實相符。

(一)礦井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礦井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井下密閉管理圖,以及相關專業、災害等級要求的專業圖紙等。

(二)礦井各種圖件齊全并按規定及時填繪更新,確保與現場實際相符;嚴格執行交換圖報備制度。

(三)密閉管理應做到井下牌板、圖紙、臺賬、實際“四對口”。

第27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召開1次技術分析會,將井下的生產布局、隱蔽致災因素、災害治理情況、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脅等全面進行分析和評估,并補充完善相應的技術安全措施。在此基礎上,負責制訂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接替計劃及相應治災工程計劃和措施。

第28條 礦井、水平延伸、采區、機電設備安裝等應有專門設計(礦井、水平延伸、采區設計應當按相關規定上報批準或報備),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建設施工;井下施工作業應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按規定編制和審批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作業。

第29條 煤礦企業要加強作業現場勞動組織管理,優化井下勞動組織。

(一)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實行“三八”或“四六”正規作業制度,具備條件礦井取消夜班作業。實行崗位標準化作業流程,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二)嚴格控制交叉平行作業。嚴禁兩班交叉作業以及同一作業區域其他不合理交叉作業;優化調整設備檢修、巷道修復、物料運輸、安裝回撤等作業時間,嚴禁在同一工作地點安排檢修班與生產班平行或交叉作業,嚴禁在同一作業區域安排多個單位、多頭指揮混崗作業。

(三)減少井下交接班人數。完善井下作業人員交接班制度,除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和瓦斯檢查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在井下作業現場交接班外,其他人員盡量避免在井下作業現場交接班。

(四)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減少井下同時在崗人員的數量。礦井及采、掘工作面人員數量嚴禁超過國家煤監局《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相關規定。

第30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領導(含副總工程師,下同)在現場帶班。礦井地面調度室必須有礦級領導和調度人員(調度人員必須有井下管理工作經驗)24小時值班,井上與井下、礦井與外部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第31條 礦井必須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建設要求。

(一)國有重點煤礦和30萬噸/年(含)以上生產礦井必須達到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二)因事故降低或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礦井,復產前應重新進行標準化考核定級。與煤礦事故類別相對應的標準,考核分值應達到80分以上;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或Ⅰ級水患礦井,其通風和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部分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考核分值。

(三)煤礦應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檢查,每月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自查,并在等級有效期內每年由煤礦上級公司組織開展1次全面自查(企業和煤礦一體的由煤礦組織),形成自查報告,并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向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報送自查結果。

(四)建設礦井按上述要求同步開展標準化體系建設工作。

第32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雙重預防機制體系建設。牢固樹立安全風險意識,開展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根據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制定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定期組織檢查管控措施落實和分析管控效果情況,及時完善管控措施,實現全員參與、措施落實、管控到位。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煤礦企業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定期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成效進行總結分析,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及時改進和加強工作,構建及時發現、及時整治的常態化機制。

第33條 煤礦企業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編制和落實應急救援預案。

(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和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

(二)煤礦按規定編制和實施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預案演練。

(三)煤礦企業應設立專業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專業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按規定建立兼職礦山救護隊,并與就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

(四)煤礦應當有創傷急救機構為其服務。

(五)煤礦應明確授予礦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明確賦予調度員、安檢員、瓦檢員、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緊急撤人的權力,當井下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五部分 合理采掘部署

第34條 合理井巷布置。

(一)斜井開拓(含暗斜井開拓延伸)至少設置3個井筒。其中1個井筒可作為混合運輸井兼作進風與安全出口,1個井筒為正常情況下人員進出通道兼作進風和安全出口,1個井筒為回風井兼緊急情況下安全出口。

(二)所有礦井在正常情況下,人員不得從礦井主要回風系統中進出(巡檢人員除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專用回風巷內不得行人(巡檢人員除外),其它礦井人員盡量避免從采區回風系統中進出。

(三)煤礦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應布置在堅硬穩定巖層中,合理確定開采布局和順序,避免開拓巷道處于應力集中區。井下巷道斷面、高、寬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巷道支護形式,應根據圍巖性質、巷道用途及服務年限,優先選用錨(網)噴支護方式,嚴禁不支護,嚴禁使用木支護、花碹、干碹支護。重復利用的回采巷道必須要有保證巷道斷面、防止漏風和保證支護質量的特殊措施。

第35條 礦井至少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井下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分別通向進、回風巷道,形成全風壓通風。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進風井口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36條 優化煤礦井下生產布局。

(一)大、中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兩個(含兩個),小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一個。礦井上下水平交替時間,大中型礦井不宜超過3年,小型礦井不宜超過2年。

(二)礦井應按批準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生產采區,并嚴格按照水平、采區設計組織施工和驗收投產。

(三)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規定。

1.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不得少于4年;其它礦井不得少于3年。

2.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礦井不得少于14個月;其它礦井不得少于12個月。

3.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得少于5個月;其它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煤量為瓦斯治理達標的安全煤量。

(四)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嚴禁1個采(盤)區內布置2個對拉工作面或1個對拉面和1個單采面同時組織生產。

(五)推廣“一井一面”“一井兩面”生產布局模式。原則上一個采(盤)區只布置一個采煤工作面生產。中小型礦井井下同時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過2個。大型礦井井下同時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過3個。

(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災防災格局。應將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統籌安排,使礦井的開拓(準備)區、預抽煤層瓦斯(或保護層開采)區和消除突出危險后的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開拓(準備)區超前于預抽煤層瓦斯(或保護層開采)區,預抽煤層瓦斯(或保護層開采)區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險后的開采區,形成“三區配套兩超前”的治災格局。達到部署上拉開、系統上獨立,保證治災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以及防突基準點管理制度,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采、掘工作面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范圍。

(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優先選擇保護層開采。無保護層開采條件的,應采用底(頂)板穿層網格鉆孔預抽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穿層鉆孔應對突出煤層網格預抽瓦斯全覆蓋。嚴格按規定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突出危險性較高,治理難度較大的,要劃定禁采區和緩采區。保護層開采應推行無煤柱開采技術,盡量減少煤柱留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必須為瓦斯抽采創造有利條件,底(頂)板巷層位選擇原則上相對于被保護煤巷平面位置內(外)錯不大于50m,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至少10m。

(八)近距離煤層群開采順序,正常情況下采用下行式開采;特殊情況下,經論證下部煤層的開采不影響上部煤層完整性的,可采用上行式開采。

(九)采煤工作面長度設置合理,必須滿足通風和治災等安全生產需要。極薄煤層工作面長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護后空間凈高度不應低于0.6m。在采煤工作面開采區域內嚴禁設置中間巷道。逐步取消對拉采煤工作面。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長度首先必須將能否滿足治災的需要作為前提來確定,無保護層開采的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滿足底(頂板)穿層鉆孔能全覆蓋抽采瓦斯治災的需要來確定。

(十)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壁式開采,采煤工作面實行機械化開采,煤層賦層條件具備綜合機械化開采的,應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推廣建設智能化工作面。嚴禁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進行開采。

(十一)煤礦企業必須在編制年度采掘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前組織1次技術審查和年度風險辨識,全面查找災害治理、技術管理、采掘計劃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差距,并及時調整工作安排和采掘部署,確保實現礦井抽、掘、采平衡和正規、均衡生產。

第37條 煤礦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傾斜井巷(含開切眼)必須設置專門通風(人行)通道,并與溜煤(矸)道安全隔開,嚴禁運煤(矸)與人員上下交叉平行進行。

第38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倉、溜煤眼設計、施工、驗收和日常檢查、維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處理堵塞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嚴禁無措施、無審批、無監護處理堵塞,嚴禁人員進入煤倉、溜煤眼內處理堵塞。

第39條 煤礦必須開展礦壓觀測和巷道支護效果考察并形成報告,利用好觀測結果,加強工作面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及末采期間的支護管理,不斷改進巷道支護型式、方式和參數,提高支護可靠性、安全性;采掘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變化或破碎帶、松軟巖層以及特殊地段巷道維護等,必須查清情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排專人現場監督落實,確保作業安全;采用錨網(噴)支護的煤層巷道,必須根據安全需要合理設置頂板離層監測儀,落實人員收集報告監測數據,及時處理頂板離層變化,防止發生大面積冒頂事故。

第六部分 加強“一通三防”管理

第40條 每一煤礦必須按照“部署合理、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制定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實現“煤層零突出、瓦斯零超限”目標。

第41條 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參數。

(一)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50m或者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堅固性系數、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壞類型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現有區域參數不全的,應立即補測)。

(二)新建、擴建礦井應當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突出礦井的新采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三)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及以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堅固性系數、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壞類型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四)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壓力。

第42條 開展瓦斯等級鑒定。

(一)低瓦斯礦井每2年應當進行1次瓦斯等級鑒定工作,高瓦斯、突出礦井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高瓦斯礦井不得鑒定為低瓦斯礦井,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非突出礦井。

(二)凡是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煤層進行管理。鑒定結果為非突出煤層的,當后續的采掘作業或鉆孔施工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應當再次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三)未按規定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礦井認定為突出礦井。開采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鑒定為非突出煤層。

第43條 合理礦井通風系統。

(一)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應選用軸流式或對旋式,及時淘汰離心式風機。主要通風機風機能力應留有足夠的余量。主要通風機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安裝、使用、檢查、維護并實現雙回路供電;主要通風機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礦井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二)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量配備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格落實測風制度及“以風定產”公示制度,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三)礦井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及采(盤)區實行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面實行獨立通風,嚴禁違規串聯通風。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井下充電室、采區變電所及承擔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等按規定設置獨立通風系統,井下使用空氣壓縮機應有獨立回風系統。嚴禁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直接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四)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

(五)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六)井下所有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實現雙風機雙電源,并能自動切換;所有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必須安設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裝置;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嚴禁隨意停開。嚴禁局部通風機拉循環風。

(七)礦井按規定設置和管理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并保持完好。礦井引風硐出地面的,必須采用鋼筋混凝土整體澆筑。礦井通風系統調整或局部變化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嚴格執行,系統調整結束前不得組織生產。

第44條 嚴格落實瓦斯抽采措施。

(一)煤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其中開采突出煤層或礦井抽采瓦斯純量不低于2m3/min、穩定抽采時間5年以上的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瓦斯抽采系統應有2~3倍的富裕系數,抽采主管公稱直徑不小于200mm。

煤礦施工順煤層瓦斯抽采鉆孔,應具備獨立回風系統,鉆孔施工時,其回風流中不得有人作業。

(二)推廣水力化措施增透抽采瓦斯及定向鉆機長鉆孔抽采瓦斯新技術、新裝備應用。

(三)預抽煤層瓦斯的礦井應開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工作,瓦斯抽采達標評判應以實測的煤層殘余瓦斯含量為依據,評判不達標不得進行采掘作業。煤層殘余瓦斯含量的測定必須由實驗室或負責測定的單位派員按照相關規范現場取樣測定。

(四)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要求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全面執行局部防突基準點“兩把鎖”管理制度。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及安全防護措施不達要求的礦井,嚴禁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活動。

第45條 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一)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須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實時向上級企業、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傳監控數據。嚴禁人為切斷數據上傳和采用數據過濾、壓縮、后臺處理等手段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

(二)施工瓦斯抽采鉆孔時,須在鉆機下風側5~10m處安設甲烷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報警點濃度設置≥1.0%、斷電點濃度設置≥1.5%,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和斷電點濃度設置≥24ppm,斷電范圍為打鉆地點20m范圍及其下風側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三)有硫化氫威脅的礦井,應在采掘工作面、鉆孔施工回風側等地點設置硫化氫傳感器,但報警、斷電濃度不得超過0.00066%。

(四)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應雙機熱備份,連續運行;甲烷傳感器、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在井下設備設置地點調校、測試。

第46條 加強瓦斯檢查管理。

(一)礦井每個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工跟班檢查瓦斯和通風情況,并在井下作業地點手上交換班,每個礦井至少配備2名專職瓦斯巡回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由通風科(隊)統一管理,工資考核不與煤炭產量或掘進進尺掛鉤。

(二)煤礦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監測工(安全員)、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入井人員必須按規定隨身攜帶壓縮氧自救器。礦井必須按規定配齊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并定期檢定校驗。

(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嚴禁放炮時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或者撤除風筒。嚴格執行瓦斯排放、巷道貫通、停工區瓦斯管理、密閉啟封等相關規定。

(四)加強采煤工作面采空區管理,采空區頂板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及時制定安全措施進行放頂處理,防止頂板大面積突然垮塌壓出瓦斯,導致事故。

(五)建立瓦斯超限報警分級追查制度。按照《四川省煤礦瓦斯超限報警分級處置管理辦法》中認定的零至三級瓦斯超限報警,零級和一級由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二級和三級由煤礦礦長負責組織追查,其中有上級公司的煤礦,由上級公司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追查,同時還須配合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追查處理。

第47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井下防滅火管理制度。明確職能職責,查明災害情況、確定防范重點,配備專業人員、落實治理資金。

(一)按規定開展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礦井應建立煤層自然發火監測系統,配備相應氣體檢測設備儀器和防滅火設備、材料。

(二)加強電氣防火管理,嚴格落實供電系統“三大保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托輥等材料。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米。

(三)井下使用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使用架線電機車的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四)嚴格井下動火管理。煤礦除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以外的其他井下地點(含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一律嚴禁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審批程序、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組織總工程師等有關人員會審后批準,并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國有重點煤礦報上級公司備案)。突出礦井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五)采用壓風排渣施工鉆孔的,應在供鉆具的壓風管路上并聯水管,設置風水切換裝置。對廢棄鉆孔要及時封堵。

(六)嚴格火區管理。封閉或啟封火區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在其監督下,由專業礦山救護隊現場實施。

(七)礦井必須按規定設地面消防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等火災隱患地點,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第48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鑒定煤塵爆炸危險性。制定年度綜合防塵、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并組織實施。按標準建立礦井防塵供水系統,按規定安設、使用防塵噴霧裝置。爆破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沖洗煤壁巷幫。對井下粉塵及時進行清掃、監測,并定期沖洗巷道積塵。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等礦井,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設隔爆設施。

第七部分 加強水害治理

第49條 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健全防治水機構,配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和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備齊地質勘探報告、建礦地質報告和生產地質報告等地質報告、防治水圖件資料和臺賬,認真開展礦井防治水工作,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

第50條 嚴格防治水基礎資料管理。

(一)按期編制礦井地質類型(5年一次)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3年一次),準確劃分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二)開展礦井水患現狀調查,按要求編制水患現狀調查報告(3年一次,但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充完善),查清礦井水害水源,提出針對性的防治水措施,并組織落實。

(三)結合煤礦實際情況,科學編制煤礦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煤礦防治水措施應做到“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及時掌握本礦各充水點水量及動態變化情況,并及時開展礦井周邊相鄰煤礦調查和礦圖聯測,隨時掌握本礦及相鄰礦井距離本礦200m范圍內的采掘動態,將相鄰礦井采掘范圍、積水情況、防隔水煤(巖)柱等填繪在礦井充水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件上,并準確標出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和停采線位置。

第51條 加強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當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作業前,采用鉆探、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圍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

第52條 落實井下探放水工作。

(一)探放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確定探水線和警戒線并標注在礦井充水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按設計和措施進行探放水。

(二)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專”要求。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門探放水隊伍施工。嚴禁使用非專用鉆機探放水。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嚴格重大險情停產撤人制度以及應急處置制度。發現突水(透水、潰水,下同)征兆、極端天氣可能導致淹井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

(三)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基準線“兩把鎖”管理和允掘通知單制度,做到物探鉆探互相結合、相互補充驗證。礦井水害隱患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53條 加強礦井老空水管理。根據老空水的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礦井開采范圍劃分為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實行分區管理;探放老空水時嚴格執行“探清、查全、驗準、放凈”四步工作法。

第54條 按規定留設礦井防隔水煤(巖)柱。防隔水煤(巖)柱由地測部門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批后實施。防隔水煤(巖)柱線應當標注在礦井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充水性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圖件上,嚴禁在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作業。

第55條 加強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建立礦井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隨時掌握礦井主要充水含水層、老空水、礦井涌水量和防隔水設施的動態情況,發現突水征兆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56條 加強煤礦職工水害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每年雨季前至少組織開展1次水害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水害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要裝備應急救援的潛水泵排水系統。

第八部分 加強爆炸物品與井下爆破作業管理

第57條 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建設爆炸物品庫,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井下爆炸物品庫回風必須直接進入礦井總回風。運送爆炸物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建立并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試驗、發放、登記、退庫制度,做到發放數量與核定數量相符、入井數量與發放數量相符、退庫數量與出井數量相符,嚴禁在井下亂存亂放,嚴禁未經批準人員領用和分發使用爆炸物品。

第58條 井下所有爆破工作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放炮員進行,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人員清點、放炮警戒、遠距離放炮、瞎炮處理等制度,嚴禁未經培訓合格人員從事放炮作業,嚴禁選用不符合災害等級的民爆物品。井下采用爆破方法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必須選用剛性被筒炸藥。

第九部分 加強機電運輸管理

第59條 井下運輸系統要實現機械化運輸煤炭,新投產采煤工作面運輸巷不得采用礦車運輸煤炭。井下實現機械化運送人員,減輕職工勞動強度。

(一)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必須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

(二)人員進出的主要運輸大巷,長度超過1500m時,必須采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三)推廣井下工作面到井底車場或地面煤炭連續運輸和物料無極繩絞車運輸等,減少運輸環節和設備種類,便于加強安全管理。

第60條 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系統的設計、選型、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礦井應當實現雙回路供電,各回路均不得分接任何負荷,雙回路電源應當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分鐘內啟動和運行;煤礦地面、井下相關設施設備雙回路、雙電源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供電線路三大保護裝置齊全并靈敏可靠,嚴禁使用一臺饋電開關向兩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饋電開關的保護整定應定期調整,并符合不越級跳閘的要求。

第61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井下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強機電運輸管理,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運輸設備,定期對礦井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整定、測試,加強接地系統管理和測試,杜絕電氣失爆;井下主要運輸設備設施應明確人員做好定期維護檢修,確保完好和安全使用。井下斜坡“一坡三擋”安全裝置必須安裝正確、維護到位、正常使用,并每班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不能正常使用嚴禁生產。嚴格井下斜坡安全管理,提升時操作人員必須進入躲避硐室,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非工作人員嚴禁私自進入車場。井下帶式輸送機照明、人行過橋、消防、緊急停車、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并使用綜合保護裝置,經驗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必須定期對安全保護裝置靈敏性進行檢查和試驗,達到安全要求方能開始運行。嚴格空氣壓縮機的使用管理,井下嚴禁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按相關規定管理井下壓力容器。

第十部分 加強安全系統建設管理

第62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規范、穩定、可靠的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和井下應急廣播系統。礦井應當設置工業視頻監測系統,地面工業廣場、各井口、提升機房、主要通風機及機房、地面(井下)變電所、井下水泵房、井下探放水及瓦斯抽采鉆場、帶式輸送機機頭、地面和井下爆破器器材庫等重要(要害)部位和作業點實現視頻監控。礦井有獨立的排水系統和消防防塵供水系統,相關礦井應按規定建立防滅火和瓦斯抽采系統。

第63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要求,加強煤礦安全信息化建設,完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和工業視頻系統,統一數據規范,及時準確分級接入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并做好設備、網絡的管理、運行和維護。

第十一部分 其它相關工作要求

第64條 煤礦企業應當有職工宿舍、澡堂、食堂、辦公室、會議室、培訓室、調度室、監控室等固定建筑物并符合相關要求。

第65條 本《基本要求》結合四川實際,作為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細化與補充,未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要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四川省安監局四川煤監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監﹝2011﹞291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66條 本《基本要求》的解釋權歸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和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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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劉巍   責任編輯: 秦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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