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公示表(2023年上半年)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07-0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公示表
行政處罰單位 |
典型違法行為內容 |
行政處罰情況 |
攀枝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
2023年2月22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支隊聯合釩鈦高新區應急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氣瓶壓力表過期未檢驗”“未見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文件,企業也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攪拌機及分離機未懸掛有限空間警示牌”“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開展作業前及作業中氣體檢測工作”“廠區內一操作人員未佩戴安全帽”5項違法行為。 |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三)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擬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45000元(大寫:肆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作出處人民幣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公示表
行政處罰單位 |
典型違法行為內容 |
行政處罰情況 |
某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023年2月22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支隊、危化科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外委施工單位某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持假證上崗”“施工現場1個乙炔瓶未安裝防回火裝置,一臺焊機未接地”“施工區域高空施工平臺未設置安全防護圍欄”“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4項違法行為。 |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擬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4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罰款,對公司項目經理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