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公示一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3-2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公示表
案件名稱 |
典型違法行為內容 |
行政處罰情況 |
攀枝花市某公司未取得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建設違法案 |
2023年11月,市應急管理局到某公司建設項目現場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檢查時,項目已完成基坑開挖,基坑底部已澆筑混凝土墊層,綁扎了基坑底板鋼筋和部分墻筋,但無法提供安全設施設計資料。后經調查核實,確認該公司存在建設項目未取得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建設的違法問題。 |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處人民幣100000元(大寫: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項目負責人作出處人民幣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公示表
案件名稱 |
典型違法行為內容 |
行政處罰情況 |
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違法案 |
2024年1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開展聯合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部分臨時封閉巷道無警示標志;未按規定安設局部通風機”等違法行為。 |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18000元(大寫:壹萬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礦山負責人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