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朱蘭鐵礦分公司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案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3-2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4年3月9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朱蘭鐵礦分公司(尖山地下礦))開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2023年12月新購置的2臺在用無軌運人車輛未按國家規定檢測檢驗”“+1200m中段清理水溝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自救器和便攜儀放置在作業地點周圍,未隨身攜帶”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4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礦長彭壽星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4月26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審核: 劉付強 責任編輯: 朱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