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朱蘭鐵礦分公司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案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1-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3年8月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對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朱蘭鐵礦分公司(尖山地下礦)開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藍色暴雨預警撤人不堅決,外輔作業人員違規搭乘非濕式制動車輛出井”的行為涉嫌違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11月6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生產副礦長李得未嚴格落實《尖山地下礦緊急撤人管理辦法(暫行)》,在收到藍色暴雨預警后,撤人不堅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且未及時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該隱患,未能履行好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李得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11月6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審核: 劉付強 責任編輯: 朱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