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03-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攀府發〔2020〕8號)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在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根據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按照隨機抽查相關業務標準開展執法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依法公開的監管工作機制。
本細則所稱檢查對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列入抽查事項清單監管事項的監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適用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一)國務院、應急部和省政府對監督檢查有專門要求或重點工作部署的;
(二)受理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轉辦、交辦、督辦案件的;
(四)突發性安全生產事件的;
(五)其他不適用于隨機抽查事項的。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誰檢查誰反饋、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第四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落實本轄區安全生產“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二章 “一單兩庫”建設
第五條 市應急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產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清單明確抽查事項、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方式、檢查部門及實施層級和檢查依據等要素。
市應急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實際情況,對抽查事項清單適時動態調整,并及時公布調整情況。
第六條 隨機抽查事項分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
重點檢查事項針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業領域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抽查比例不設上限。
一般檢查事項針對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領域。一般檢查對象按不少于5%的比例抽查。
第七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明確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等要素,能夠實現行政區劃、行業類別、監管類型等多維度劃分。
第八條 市應急局從局機關各科室和安全監察支隊選取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組建市檢查人員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明確身份證號、姓名、性別、聯系方式、所在單位、職務或職稱、執法證號、業務專長等要素。
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實行動態維護。
根據需要,從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加隨機檢查。
第九條 抽查事項清單公告、年度抽查計劃公示、抽查任務發起、檢查對象名單抽取和派發、檢查人員匹配、具體檢查任務下達、檢查結果錄入審核和公示及后續處置與管理等各個環節,均在“雙隨機”監管平臺操作,確保全過程留痕,責任可溯。
第三章 抽查工作計劃制定
第十條 分別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內容一并實施,并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抽查計劃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以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隨機抽查檢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牽頭部門參與隨機抽查檢查工作。
每年應至少發起或參與一次部門聯合抽查。
第十一條 市應急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科室和安全監察支隊,結合工作實際需求,提出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政策法規科負責匯總形成市應急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明確各項抽查的范圍、時間安排和預估數量。
第十三條 抽查工作計劃應綜合考慮不同檢查對象的安全風險等級和信用水平。對于低風險檢查對象,可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高風險檢查對象和失信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原則上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年內被抽中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的次數不超過2次。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點行業領域,有多次被投訴舉報記錄、列入重點關注名錄、失信記錄、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形的,或因專項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級指令等情況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頻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明確的抽查任務外,各級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臨時性抽查檢查的,參照年度抽查計劃任務執行。
第四章 任務設置及搖號抽取
第十四條 執行抽查計劃時,應當在“雙隨機”監管平臺中預先設置任務,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要求以及搖號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
第十五條 搖號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時,視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從檢查對象名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類型、行政區域等特定條件抽取)進行。
第十六條 搖號隨機抽取檢查對象,經確認鎖定并選擇下發名單后即通過“雙隨機”監管平臺派發至各對應的任務執行單位執行,同時自動在“雙隨機”監管平臺發布抽查任務公告。
第十七條 各任務執行單位在“雙隨機”監管平臺中查看任務要求及具體檢查對象名單,并進行檢查人員的匹配操作。
各任務執行單位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科學選擇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每個檢查對象不少于2名檢查人員。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選定1人為組長。特殊事項需要專家參與的,可根據實際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或直接委派。
對檢查人員有限,不能滿足本區域內隨機抽查基本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與相鄰區域檢查人員合并進行隨機匹配。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執法資格。包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第十九條 抽取的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確因工作崗位調整、工作沖突、身體健康狀況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可以調整更換。任務執行單位同意后,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他人員中另行指派。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抽查任務執行
第二十條 “雙隨機”檢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查閱資料、檢查現場等方式,組織開展綜合聯查、風險分類聯查、專項整治聯查等方式開展。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長按照“進一次門、查多項事”的要求,負責任務抽查實施期間的組織協調管理。其他組員應當配合、服從組長的安排,分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開展檢查。檢查結束后,匯總檢查情況形成檢查結果并由檢查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當根據檢查工作實際,對綜合監管隨機抽查工作方案確定的檢查事項,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檢查結果:
(一)未發現問題;
(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五)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
(七)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
(八)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被檢查對象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予配合情節嚴重”: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六章 檢查結果公示及后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依規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在抽查檢查任務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雙隨機”監管平臺,通過公示系統公示。
檢查結果一經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發現檢查結果確有錯誤的,經任務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及時更改。
被檢查對象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任務執行單位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經復核確有錯誤的予以更正。復核情況自作出復查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反饋被檢查對象。
信息錄入應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因被檢查對象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致使無法開展實質性檢查的,取得相關證據后直接形成相應的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抽查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應歸檔保管。歸檔保存方式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關檢查對象出現問題的,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抽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抽查檢查職責的;
(二)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所存在問題的;
(三)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四)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行政責任:
(一)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
(四)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