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公示制度和信用評定制度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1-03-1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公示制度
和信用評定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行為,強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誠信意識,維護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保障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認證、評價、培訓、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按照委托和約定的有關事項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第四條 市應急管理局要建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基本信息(名稱、法人、資質、從業范圍、主要業績)、機構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
(一)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良好行為記錄:
(1)在市級以上信用評價中確定為優秀的;
(2)被行業主管部門評優表彰的;
(3)應該記入良好行為記錄的其它情形的。
(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不良行為記錄:
(1)受到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處理的;
(2)未按資質證書規定業務范圍開展工作,或者租借資質證書、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的;
(3)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的;
(4)出具虛假或者漏項、缺項技術報告的;
(5)從業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或者在技術報告上冒用他人簽名的;
(6)未按合同約定開展技術服務,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技術服務、抄襲他人成果、技術報告質量無保障的;
(7)惡意低價競爭或者采取串標、圍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的;
(8)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相關部門依法檢查,嚴格執行執法指令,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情況弄虛作假的;
(9)被投訴并查證核實的;
(10)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的,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托單位對中介機構選擇的;采取回扣、提成、惡意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的;
(11)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認真履行合同,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建設,反對無序和惡性競爭,不得搞業務壟斷,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制止各種違規行為。
第六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之間要相互尊重,團結協作;不得阻撓相關企業委托其它機構開展安全生產中介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和聲譽。
第七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委托工作。確需延長的,應當向委托人書面說明原因。
第八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妥善保存執業記錄、收費票據和委托合同。評價機構要保存過程控制表單和需要收集的原始資料作為信用憑證。
第九條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信用檔案中的不良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做出處理:(一)發現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有不良行為的,馬上給予警告;(二)一年內有兩次不良記錄,列入警示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三)違規實施檢驗檢測和評估評審造成嚴重后果的,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處理的,列為限制機構,向社會公布;(四)一年內有三次以上不良記錄的或被舉報出具虛假報告經調查核實的,報請省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直至撤銷資質。
第十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省應急管理局授予、取消相關“誠信”稱號或被納入“黑名單”后,市應急管理局要及時在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廣大群眾、企業、單位發現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執業的,有權向各級應急管理局投訴,應急管理局接到投訴后 15 日內予以調查,進行處理,并向投訴人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投訴舉報、處理處罰、日常考核和業績報送等情況定期在網站上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