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市級有關單位非煤礦山監管職責清單》的通知
來源: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4-11-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印發《市級有關單位非煤礦山
監管職責清單》的通知
各縣(區)安委會、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經市安委會主要領導同意,現將《市級有關單位非煤礦山監管職責清單》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2月18日
(聯系人:廖鑫,聯系電話:3358286)
市級有關單位非煤礦山監管職責清單
一、市發展改革委
(一)負責將非煤礦山(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下同)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二)積極爭取預算內資金支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三)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貫徹落實產業政策,限制和減少安全生產危害嚴重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支持安全生產部門的基礎設施和保障能力建設。
(四)在涉及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提出的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且無切實改進措施的項目不予支持。
(五)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非煤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一)指導全市工業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非煤礦山所涉及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項目管理上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二)將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作為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工業企業技改、擴建項目的先決條件,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配合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后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
(四)鼓勵和引導非煤礦山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
(五)依職責推進尾礦綜合利用工作。
(六)盡力保障礦山用電需求,協助有關部門對違法違規礦山采取限電、停電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三、市公安局
(一)負責非煤礦山所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嚴格爆破作業項目合同備案、民爆物品購買、運輸行政許可。
(二)依法依職查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為,收繳非法采礦、非法勘查的民用爆炸物品,監督銷毀收繳、報廢的民用爆炸物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強化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落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民爆物品臨存點守護、內部運輸、安全警戒、裝藥、盲炮處理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涉爆違法違規行為。
(三)對停產或整頓非煤礦山,依法停止(或限制)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四)參加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涉嫌犯罪相關責任人的刑事立案查處;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組織下,依法查明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的資產狀況;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查處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安全生產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一)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在勞動合同簽訂時,載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
(二)指導非煤礦山企業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做好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三)負責對非煤礦山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指導非煤礦山領域加強安全生產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將安全生產納入農民工技能培訓內容,監督指導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五)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金屬非金屬礦山注冊安全工程師相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負責礦業權管理,依法依規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審查備案權限范圍內的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勘探報告未經備案,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三)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組織市級有關部門、縣(區)政府進行實地踏勘,設置礦權時要綜合考慮國家、省產業政策、資源賦存狀況、開發技術經濟條件、礦山安全條件等因素,防范化解因開拓方式不合理造成礦山系統性安全風險。
(四)負責依法查處礦山無證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開采、越界開采以及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山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五)負責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擬訂礦產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
(六)負責權限范圍內采礦權的審批、監督工作。
(七)負責落實礦山資源整合和資源配置政策,參與礦山安全整治工作,對因安全等不合格由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或吊銷采礦許可證;對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和注銷或者到期未延續的礦山企業,及時通報對礦山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八)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非煤礦山生態修復、礦山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的安全監管工作;制定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負責對尾礦庫閉庫用地或銷庫后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尾礦庫閉庫、銷庫、銷號環節有關土地問題。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六、市市場監管局
(一)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對全市非煤礦山企業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配合相關非煤礦山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吊銷有關違法違規非煤礦山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負責權限范圍內非煤礦山企業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承擔權限范圍內非煤礦山企業計量器具的監管職責。
(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六)負責處理權限范圍內非煤礦山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檢驗、檢測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七、市生態環境局
(一)負責非煤礦山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理、環境應急監測和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處置工作。
(二)負責制定非煤礦山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實施,指導協調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應對及后續有關工作。
(三)負責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環保設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環保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消除環境安全生產風險隱患。
(四)負責尾礦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對尾礦庫閉庫銷庫工程、銷號前和銷號后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八、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房屋建筑的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企業取得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三)監督指導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四)參加非煤礦山企業涉及房屋建筑建設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九、市衛生健康委
(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二)負責非煤礦山領域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在非煤礦山領域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市應急管理局
(一)負責權限內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準入管理。
(二)負責權限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
(三)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審查權限范圍內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負責權限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訪、舉報信息的處置工作。
(八)組織和指導對安全生產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負責組織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九)制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十)負責尾礦庫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尾礦庫信息共享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統籌推進本地區尾礦庫的閉庫、銷庫、銷號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一、市國資委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市屬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市屬監管非煤礦山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市屬監管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三)督促市屬監管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市屬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四)督促市屬監管非煤礦山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二、市水利局
(一)負責權限范圍內非煤礦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指導行業主管部門、生產建設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義務。
(二)負責督促尾礦庫閉庫、銷庫、銷號過程中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有關工作,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和義務,嚴格按照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及報備工作。
(三)指導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施工期間臨時占用河道的審批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三、市林業局
(一)負責尾礦庫銷號后尾礦庫原占地恢復植被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尾礦庫閉庫、銷庫、銷號環節林地手續辦理。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四、市交通運輸局
(一)指導、監督全市道路營業性貨運的安全生產源頭監督管理工作和貨運車輛超限治理。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五、市氣象局
(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預防、氣候資源利用等工作。
(二)負責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三)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依法履行對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以及非煤礦山企業油庫、氣庫、炸藥庫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的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六、供電公司
(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電力供應,配合地方政府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用電進行技術指導,指導和督促屬于重要用戶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協助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非煤礦山企業雙電源進行清查、上報,對未達到安全供電技術標準的,不予供電。
(二)負責對產權范圍內的非煤礦山供電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三)對因違法違規被依法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采取供電中斷、防止竊電等技術措施。
(四)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應予以停工停產的非煤礦山,實施限電措施,防止私自生產。
(五)負責突發事件的電力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