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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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3年3月20日應急管理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工貿企業內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第四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三)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四)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
(五)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六)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七)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八)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五條 有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
(三)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除外)、加熱爐未設置應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屬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監測開路水冷元件出水溫度的;
(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的;
(七)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
(八)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置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的;
(九)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澆鑄爐傾動控制系統、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的;
(十)鋁加工深井鑄造機鋼絲卷揚系統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的;
(十一)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4種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未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十三)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六條 建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的;
(二)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四)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六)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3類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
(八)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置水冷和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的。
第七條 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
(三)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
(五)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第八條 輕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
(二)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
(三)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七)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
第九條 紡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的;
(二)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條 煙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熏蒸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器,或者未配備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二)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設施聯鎖的。
第十一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第十二條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的;
(二)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
第十三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第十四條 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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