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評估工作規范(試行)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9-12-05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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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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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處理和評估工作規范(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災害事故調查評估統計工作會議精神,從“建立機制,完善制度,提升能力,推進工作”四個方面著力,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一、事故調查處理
(一)事故接報和現場處置。
1.事故接報。
相關職能科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匯報,并通告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和紀檢監察室;通知有關部門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確定事故類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及主要原因,將現場了解的主要情況及時報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逐級上報。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聯網直報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5〕28 號)等文件要求,登錄直報系統上報事故。
2.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參與事故救援。
3.現場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督促事故發生單位立即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二)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準備。
(1)前置判斷。
公安機關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對現場進行保護,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管控,排除刑事案件。初步判斷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通知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經確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按程序核銷生產安全事故。
(2)確定事故管轄。
1)除中央和省在攀企業外,一般事故按屬地管理原則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經局主要領導認為確需提級調查的一般事故,由對應業務科室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2)中央和省在攀企業、市屬直管行業企業一般事故由市應急管理局對應管理職能科室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3)較大事故由市應急管理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科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4)涉及市內跨行政區的事故,由市應急管理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科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5)涉及省內跨行政區的事故,由市應急管理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科負責協助上級部門調查處理。
6)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由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科負責協助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攀西監察分局調查。
初步判斷為生產安全事故的,并存在安全隱患,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責令企業停止違法違規生產作業活動。
(3)成立調查組。
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按市政府授權成立事故調查組,并按回避原則確定事故調查組人員(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部門和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1)牽頭組織事故調查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查明事故經過及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參加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并提供相關材料;根據初步調查情況,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
4)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監察委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對涉嫌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有關部門人員立案查處。
(4)制定調查方案。
調查方案應包含5個要素:
1)事故調查的組織及分工。
2)事故調查的目的和內容。
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有:了解造成事故的整個事件序列的真實時空過程;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查清事故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情況;識別預防事故的條件;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性。
事故調查的內容主要有人、物(環境)、管理以及事故發生發展經過、應急處置等五個方面。
3)事故調查的程序。程序主要是:調查事故現場、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發生的經過;進行技術鑒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預防對策;界定事故責任;提出責任追究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的時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5)事故調查過程中工作紀律等方面的要求。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5)下發詢問通知書,確定接受調查人員、時間、地點,及相關單位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詢問通知書一式兩份(蓋章),一份交詢問單位,一份歸檔。
(6)要求事故單位書面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等)。
2.調查取證
(1)現場物證搜集
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妥善收集和保管現場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物證,所有物證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2)事故事實材料的收集
1)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主要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籍貫、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事發時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受害人和肇事者以往的事故記錄;受害人病例、診斷書及死亡證明等。
2)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相關單位的有關證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等);招投標合同、安全生產協議;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的性能和質量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驗與分析;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個人防護措施狀況;事發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其它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對單位提供的各類證照、制度等資料要核對原件,復印件需經提供單位蓋章確認。
(3)證人材料的搜集
證人包括:事故現場目擊證人和肇事者本人;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同伴工友;現場負責人(現場指揮、班組長);單位管理人員(車間主任、安全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等。
要盡快找被調查者收集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
要認真核對被調查者身份(需將本人與身份證原件核對無誤后,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根據詢問提綱和被調查者崗位職責全面客觀了解情況,筆錄內容需經被調查者簽字確認。
(4)現場照片的搜集
主要內容包括: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事故現場全貌等。
(5)事故圖
事故調查應繪制事故圖,以提供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三)事故分析
1.分析要素。
在充分取證的基礎上,按照事故中受傷害部位、受傷害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等七項內容,對事故進行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
(2)間接原因: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管理上的缺陷,教育培訓不到位,勞動組織不合理,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對事故隱患防范整改不力,未實施事故防范措施等。
(3)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3.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2)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3)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四)事故結案
1.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召集成員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相關單位可以列席。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經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事故調查報告。意見不一致的,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作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如實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和地址,企業性質、業別、隸屬關系,事故發生時間和事故發生地點,事故類別,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姓名、單位、職務等)。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2.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向事故相關單位及負責人進行反饋。
3.報市政府批復。事故調查經辦科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所有附件材料以局規范性文件形式上報市政府,并提請市政府及時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后,事故調查工作結束。
4.按照《企業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的規定,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是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應包含鑒定費用、聘請專家費用及事故調查組日常費用,由企業承擔。
(五)事故處理(行政處罰)
1.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同級政府批復,轉入事故處理程序。事故調查經辦科室負責對事故中涉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移交監察執法支隊施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由相關職能科室負責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繼續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交監察執法支隊立案查處。
2.實施行政處罰,案件由監察執法支隊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處,并主動接受局紀檢監察室監督,處罰執行到位后結案,相關材料歸檔。
3.案件經辦科室應及時收集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結果,統一歸檔保存。
(六)事故材料歸檔
1.事故查處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有:
(1)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2)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3)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4)物證、人證材料;
(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6)醫療部門或公安法醫中心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7)賠償協議書;
(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9)事故相關單位的證照、合同、制度規范等;
(10)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冊;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12)行政處罰的文書資料;
(13)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結論及事故單位內部處理材料;
(14)司法鑒定報告;
(15)其他有必要存檔的材料。
2.歸檔材料由案件主辦人整理匯總,科室負責人審核,分管局長審批,政策法規科查驗,主辦人裝訂后送局檔案室統一存檔。
(七)事故公示
1.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結束后應立即在市局網站公示。
2.典型事故及較大以上事故經局辦公會同意后在媒體上公布。
二、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
(一)評估目的。
發生事故的企業是否履行法定義務,責任人是否被追責,其它企業是否得到警示,事故發生地政府及行業主營部門是否吸取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方式。
(二)評估要求。
1.評估范圍。對由市應急管理局組織調查的、提級調查的、和認為有必要的縣(區)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2.評估原則。評估工作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由負責事故調查局職能科室組織評估。
3.評估對象。包括事故相關單位、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責任部門。評估過程可視情況延伸至與事故發生單位同類型的生產經營單位,驗證事故發生地政府屬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4.評估依據。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應當以事故調查報告為依據,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5.評估時限。在事故結案后一年內,組成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三)實施評估
1.成立評估組。成員由原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組成,可邀請監察、檢察機關參加。
必要時評估組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具有與事故發生單位類別相關聯的專業技能機構)或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參加。
2.評估組職責分工。
(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交本部門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相關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情況;承擔所負責行業領域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評估。
(2)公安機關負責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追究情況。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提交所監管行業領域事故發生單位相關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以及本部門事故調查報告中相關行政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4)與監察機關協調,提供事故調查報告黨紀、政紀問責人員處理落實情況,督促同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交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5)與檢察機關協調,提供事故涉及職務犯罪人員司法追究落實情況。
(6)第三方機構或相關專家負責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報告和現場檢查情況,對技術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見。
負責評估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匯總整理評估組各成員單位、邀請單位及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提交的評估情況材料,起草評估報告,經評估組討論通過后報同級政府。
3.評估方法。評估組依照下列方法對事故發生單位開展評估:
(1)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列出評估清單;
(2)聽取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的匯報;
(3)向相關人員詢問了解事故發生后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4)收集相關文件、法律文書及相關音像資料;
(5)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利用錄音、錄像等多種方式,真實反映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事故發生后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6)評估人員應做好全程記錄,必要時制作現場執法檢查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檢查內容、事故隱患或存在的問題等,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簽字確認。
(四)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4.行政處罰實施情況;
5.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6.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8.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警示教育情況;
9.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10.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組對未落實整改措施或處理意見的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評估報告中載明。
(五)評估意見落實。
1.評估組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2.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責令被評估單位立即消除;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產停業;事故隱患消除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3.經調查認定相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六)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組應當自組成后60日內提交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至120日。評估報告經同意后,由市應急管理局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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