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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 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做好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的通知》解讀

來源:國家應急管理部     發布時間:2019-06-06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近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做好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9〕9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項工作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的目的和意義

  

答: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各地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扎實工作,持續推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為預防和減少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與2012年相比,全國非煤礦山礦山數量減少23.6%,尾礦庫數量減少40%,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48.4%和56.3%。但總體看,非煤礦山數量仍然偏多,其中絕大部分是小型礦山,小型礦山占總量的83.2%,四、五等小型尾礦庫占總量的87.4%,多、小、差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轉變。尤其是部分小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簡陋、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較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繼續推動各地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二、此次關閉工作的重點對象包括哪幾類礦山

  

答:具體包括5類非煤礦山。

  

第一類是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企業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就表明該企業存在系統性問題和重大安全風險,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二類是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對此規定進行了細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是從源頭上消除和管控建設項目危險因素的根本措施,是事前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體現。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將導致建設項目安全保障能力“先天不足”,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該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類是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以下簡稱與煤共(伴)生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煤礦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與煤共(伴)生礦山,是指開采賦存在煤系地層中,以煤層夾矸、頂板、底板或單獨成層方式存在的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的礦山,常見的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有菱鐵礦、赤鐵礦、鋁土礦、硅石礦、高嶺土、耐火粘土、硅藻土、膨潤土、葉臘石、石墨、硫鐵礦、石膏、硬石膏、石灰巖、白云巖、石英砂、油頁巖、天然瀝青、碳質頁巖和地蠟等。這類礦山易受瓦斯、煤塵、煤層自燃、地壓、水害威脅,事故風險大。為做好與煤共(伴)生礦山安全生產工作,2015年4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5〕6號)明確規定,要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與煤共(伴)生礦山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和安全評價;要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與煤共(伴)生礦山進行安全監管;經整改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的,要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四類是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達不到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第十二條規定“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相鄰采石場距離不足,其爆破作業會產生相互影響,一方面極易導致爆破飛石傷人事故;另一方面,各自爆破作業產生的爆破振動會對對方邊坡穩定性產生影響,造成邊坡失穩而發生坍塌事故。這類礦山應該依法予以關閉。

  

第五類是已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

  

三、五類重點關閉礦山具體如何界定

  

答:五類重點關閉礦山,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都有明確要求,實施中可操作性強,主要按以下原則進行界定。

  

(一)對第一類礦山的界定。2017年9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一〔2017〕98號),規定了48種可以判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形,其中地下礦山24種、露天礦山和尾礦庫各12種。如果礦山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經停產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屬于重點關閉對象。

  

(二)對第二類礦山的界定。首先,主要依據36號令判定非煤礦山企業是否違反“三同時”規定;其次,看其是否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無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及重大變更未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擅自開工、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等情形,均為違反“三同時”規定。

  

(三)對第三類礦山的界定。首先,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察報告判斷其是否屬于與煤共(伴)生礦山;其次,看是否由具備煤礦設計和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安全評價;最后,重點看其通風、防瓦斯、防突出、防滅火等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要求,是否按照煤礦標準組織建設和生產。

  

(四)對第四類礦山的界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最小安全距離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1〕218號)明確,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最小安全距離是指采礦證劃定的礦界之間的最小距離;小型露天采石場無論采用何種采礦作業方式,其與相鄰礦之間最小安全距離都應當執行39號令。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礦證劃定的礦界之間最小距離不足300米的,都屬于關閉的重點對象。

  

(五)對第五類礦山的界定。通過查閱經過批準的尾礦庫安全設施設計,核實其現狀壩高是否已經達到最終設計標高;對于尚未達到最終設計壩高,但企業明確今后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也屬于該類礦山。

  

四、請簡要介紹一下關閉的標準

  

答: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要嚴格按照以下標準進行關閉。一是吊銷或注銷有關證照,包括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二是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三是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完成邊坡治理,尾礦庫要完成閉庫治理并公告銷號。四是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五是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五、關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關閉程序包括三個步驟。首先,確定關閉對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轄區內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確定擬關閉的非煤礦山名單。其次,組織實施關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對照關閉標準,依法落實關閉措施。最后,組織檢查驗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照關閉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六、最后,請您介紹一下對此次關閉工作的相關要求

  

答:一要提高思想認識,積極主動作為。充分認識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認識上到位,行動上才會自覺。二要明確工作目標,依法依規實施。2019年全國工作目標是關閉1000座以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各地要結合本地區非煤礦山數量及分布情況,科學合理確定關閉計劃,并將目標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嚴格對照關閉程序和標準依法依規組織實施。三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研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關閉工作順利推進。四要嚴格督促檢查,確保完成任務。強化督促指導,定期調度關閉工作進度。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地區,要及時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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