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攀枝花新白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法案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8-0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4年2月21日,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專家對攀鋼集團攀枝花新白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田家村南采場1690水平,1630W水平,1615截洪溝部分未修建,未及時設計變更”的行為涉嫌違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25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審核: 王博 責任編輯: 朱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