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朱蘭鐵礦分公司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等案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8-0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4年1月18日,市應急管理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與執法支隊對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朱蘭鐵礦分公司(尖山地下礦)開展聯合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部分臨時封閉巷道無警示標志;未按規定安設局部通風機”等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18000元(大寫:壹萬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彭壽星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7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審核: 王博 責任編輯: 朱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