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花山煤礦涉嫌“安全教育培訓類”違法行為案
來源:煤安科 發布時間:2024-07-2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4年1月14日—15日,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對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花山煤礦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抽查自救器使用情況時,掘進二隊職工楊賢坤不會正確使用自救器,佩戴時先開閥門再咬口具,使用口具順序錯誤”的安全隱患涉嫌違法。
經調查核實該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參考四川省應急管理廳2024年發布的《四川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給予花山煤礦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2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審核: 鮮均 責任編輯: 劉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