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分公司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等違法案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1-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3年9月11日,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鹽邊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分公司(中溝灣尾礦庫)開展安全生產督導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中溝灣尾礦庫南壩施工區域安全警示標識缺失,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配備合格的勞保用品”的違法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45000元(大寫:肆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11月2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作為中溝灣項目負責人李強,未能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提出改進措施,導致上述安全隱患未得到及時整改,未能履行好安全生產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李強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11月2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