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托公示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08-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托公示
委托單位: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被委托單位: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法定職權范圍內的部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委托給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釩鈦高新區)。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市釩鈦高新區(含金江鎮)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直接查處委托權限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委托事項
(一)行政檢查權。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根據檢查情況,出具《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和《詢問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二)緊急處置權。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出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受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并開展調查處理;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有權對違法行為人直接給予警告;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且適用簡易程序的,有權根據委托單位的委托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權對適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提請移送權。受委托單位發現或者受理舉報的非法、違法行為不屬于其職責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報告并由委托單位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承擔受委托單位因履行委托職責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對出現過錯責任給予賠償的,委托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后,其賠償費用由受委托人承擔,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呈批表格,規范執法文書編號。
5.為受委托單位雕刻“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專用章(4)”,專門用于市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要加強執法能力建設,確保符合接受委托條件。要保障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與人員編制、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設施和工作經費。要不斷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升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和綜合素質,確保執法行為依法依規;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需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并將執法人員名單報送委托單位備案。
2、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權力事項范圍以《中共攀枝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市司法局攀枝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級行政權力清單(2021年本)>和<部分中央、省在攀單位的市級行政權力清單(2021年本)>的通知》(攀編辦〔2022〕33號)為準,如有更新,以最新的文件為準。
3.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5.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6.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7.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單位報送委托行政執法報表,按期及時、準確、真實匯報執法情況。
9.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0.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執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承擔。
四、委托期限
經雙方代表簽字并蓋單位公章生效,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期滿后由委托單位進行考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