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煤礦“紅黃藍綠”牌分類 監管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05-0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煤礦“紅黃藍綠”牌分類
監管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產煤縣(區)應急管理局,華榮能源攀枝花中心:
現將《攀枝花市煤礦“紅黃藍綠”牌分類監管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攀枝花市煤礦分類監管實施方案》(攀應急〔2020〕37號)即日起作廢。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攀枝花市煤礦“紅黃藍綠”牌分類監管
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和工作質量,避免出現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行為發生,切實增強監管針對性。按照市政府領導要求,結合《攀枝花市煤礦分類監管實施方案》(攀應急〔2020〕37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實施差異化管理,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督促煤礦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分類原則
(一)堅持科學分類。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綜合考慮煤礦的災害程度和安全狀況等因素,科學分類。
(二)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加大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考量,強力推進重大災害治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風險。
(三)堅持因地制宜。立足實際,細化分類要素,完善分類程序,提高煤礦分類結果適用性。
(四)堅持動態管理。根據煤礦生產狀態和安全狀況等情況全面開展風險評估,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及監管執法頻次,切實增強監管針對性。
三、等級劃分
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開采技術、災害程度、裝備水平、安全生產標準化、守規誠信程度、事故發生累計年限等因素,將煤礦安全保障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綠牌(A類)、藍牌(B類)、黃牌(C類)、紅牌(D類)四類,其中綠牌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煤礦,藍牌為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黃牌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礦,紅牌為安全保障程度低的煤礦。
(一)綠牌煤礦。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劃分為綠牌煤礦。
1.證照齊全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
2.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下礦井;井下無火區,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
3.采煤工作面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或智能化開采工藝,煤巷、半煤巷實現綜合機械化掘進工藝,運輸、排水系統實現集中控制和遠程監控,中央變電所、主要通風機房等重點場所實現無人值守和遠程監控。
4.開拓、準備、回采煤量符合規定,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單水平開采,采用“一礦一區一面”或“一礦兩區兩面”,采煤工作面與回采巷道掘進工作面之比不超過 1:2。
5.礦井“六大系統”和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符合規定標準,且運行正常。
6.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一級。
7.5年內未發現存在“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超核定范圍、證件超期)行為。
8.5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9.3年內未被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或聯合懲戒范圍。
10.3年內無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查處行為。
(二)藍牌煤礦。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劃分為藍牌煤礦。
1.證照齊全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
2.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礦井;瓦斯、水、火、頂板等災害治理效果明顯,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
3.采煤工作面采用機械化開采工藝(急傾斜煤層開采除外),礦井實現連續運輸,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符合要求。
4.開拓、準備、回采、抽采煤量符合規定,通風系統可靠,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5.礦井“六大系統”和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符合規定標準,且運行正常。
6.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二級及以上。
7.3年內未發現存在“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超核定范圍、證件超期)行為。
8.3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9.2年內未被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或聯合懲戒對象范圍。
10.2年內無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查處行為。
(三)黃牌煤礦。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劃分為黃牌煤礦。
1.證照齊全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
2.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
3.開采工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礦井提升、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符合要求。
4.開拓、準備、回采、抽采煤量符合規定,通風系統完善、可靠,水平劃分、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5.礦井“六大系統”和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符合規定且能正常運行。
6.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二級及以上(事故或被重大安全隱患被降級除外)。
7.2年內未發現存在“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超核定范圍、證件超期)現象。
8.2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9.1年內未被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或聯合懲戒對象范圍。
10.1年內無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查處行為。
(四)紅牌煤礦。存在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劃分為紅牌煤礦。
1.非法生產建設或超核定區域組織生產建設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組織生產建設的。
3.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組織生產建設的。
4.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涉險事故的。
5.一年內發生真實瓦斯超限三級報警3次及以上且不落實防范措施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6.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擅自組織生產的。
(五)參照黃牌管理的煤礦。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參照黃牌煤礦進行管理。
1.連續停止生產建設半年及以上。
2.地方監管部門已落實駐礦盯守或巡查措施及停、限電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工作組織
(一)分類組織。煤礦分類等級評定采取逐級上升、動態調整的方式進行,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評定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各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具體實施。分類工作要在每年12月上旬完成,評定等級作為編制下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依據。
(二)分類步驟。分類評定時應首先根據煤礦生產建設狀態確定參照黃牌管理的煤礦名單。對生產建設煤礦,按照安全保障程度由高到低順序依次確定綠牌、藍牌、黃牌、紅牌煤礦名單。
(三)分類程序。
1.初評。各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管理、災害程度、安全生產標準化、事故發生累計年限等分類要求及日常監管情況,逐一梳理,綜合研判,逐礦開展分類初評,并于 11 月底前將初評結果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2.審定。市應急管理局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確定煤礦分類等級,公示分類結果。
(四)掛牌管理。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劃定風險等級統一制作《煤礦安全風險等級公示牌》,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風險等級及時將公示牌吊掛在井口附近的醒目位置。公示牌在吊掛期間管理由煤礦負責,若公示牌在吊掛期間被煤礦及職工私自損壞的,煤礦要自行恢復,監管部門要對私自損壞的行為進行依法依規處理。
五、監管措施
(一)綠牌煤礦安全監管措施。
1.生產建設期間,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國有煤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每年開展1次執法檢查;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地方煤礦,市應急管理局原則上不開展執法檢查,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半年開展1次執法檢查;鄉(鎮)煤管所、安監站的監督檢查頻次由各縣(區)確定。
2.煤礦集中復產復工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優先組織驗收;遇特殊時段要求全面停產時可不納入停產范圍。
3.同等條件下的機械化改造項目申報、技改擴能、行政審批等事項享有優先權。
4.煤礦每年可向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2次免費的技術服務。
(二)藍牌煤礦安全監管措施。
1.生產建設期間,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國有煤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每半年開展1次執法檢查;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地方煤礦,市應急管理局原則上不開展執法檢查,每年開展1次暗訪暗查,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開展1次執法檢查;鄉(鎮)煤管所、安監站的監督檢查頻次由各縣(區)確定。
2.煤礦集中復產復工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綠牌煤礦驗收完成后方能開展驗收。遇特殊時段要求全面停產時可不納入停產范圍。
3.在同等條件下的機械化改造項目申報、技改擴能、行政審批等事項享有優先權。
4.煤礦每年可向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1次免費的技術服務。
(三)黃牌煤礦安全監管措施。
1.生產建設期間,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國有煤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每季度開展1次執法檢查;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地方煤礦,市應急管理局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執法檢查,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開展2次執法檢查;鄉(鎮)煤管所、安監站的監督檢查頻次由各縣(區)確定。
2.屬于被列入長期停產停建煤礦,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開展1次巡查;鄉(鎮)煤管所、安監站的巡查頻次由各縣(區)確定。
3.煤礦集中復產復工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綠牌、藍牌煤礦驗收完成后方能開展驗收。
4.遇特殊時段要求煤礦全面停產時,地方煤礦由縣(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停產并將處置意見報市應急管理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備案;國有煤礦由華榮能源公司駐礦管理專班對所有采掘、維修工作面開展一次風險研判,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并安排專人盯守風險程度較高的采掘、維修、安裝、拆除工作面,對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力的,要及時停止作業。
5.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專班要在特殊時段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開展不少于2天的駐礦蹲點督導。
6.煤礦及煤礦上級公司每年應向所屬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部門進行一次安全工作專題匯報。
7.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下達停產整頓行政指令,督促煤礦加強隱患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整改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及時報請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引導關閉退出。
(四)紅牌煤礦安全監管措施。
1.生產建設期間,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國有煤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每季度開展2次監督檢查,其中執法檢查不少于1次;屬列入監管范圍的地方煤礦,市應急管理局原則上每半年開展1次執法檢查,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開展2次監督檢查,其中執法檢查不少于1次;鄉(鎮)煤管所、安監站的監督檢查頻次由各縣(區)確定。
2.煤礦集中復產復工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綠牌、藍牌、黃牌煤礦驗收完成后方能開展驗收。
3.遇特殊時段要求煤礦全面停產時,地方煤礦無條件實施停產;國有煤礦由華榮能源公司駐礦管理專班對所有采掘、維修、安裝、拆除工作面開展一次風險研判,并對安全風險程度高的采掘、維修、安裝、拆除工作面無條件實施停產。
4.因政策要求需要關閉煤礦時,優先引導退出。
5.納入全市重點監管范圍,及時將評估結果抄送當地金融、國土、人社、公安等部門,作為煤礦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向社會公開監管信息。
6.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專班要在特殊時段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開展不少于4天的駐礦蹲點督導。
7.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情況每年組織1次“解剖式”檢查,煤礦及上級公司每半年應向所屬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部門進行一次安全工作專題匯報。
8.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下達停產整頓行政指令,督促煤礦加強隱患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整改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及時報請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引導關閉退出;對發生事故的煤礦,要嚴格執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部門的停產指令,加強監管,在煤礦復產復工時,要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復產復工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升監管能力。各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礦分類監管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細致分類,科學定級,精準監管,避免監管執法搞形式、走過場和簡單重復檢查,切實提升監管能力和實效。
(二)完善工作機制,提升監管實效。各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不斷總結煤礦分類監管工作經驗,建立完善分類監管長效機制,逐一梳理分析每處煤礦主要安全風險、安全管理薄弱環節等情況,編制“一礦一策”監管方案,扎實做好分類監管基礎工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聯系,及時共享信息、調整等級,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增強分類監管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落實主體責任,降低風險水平。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煤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現場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注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加大災害治理和投入,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重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