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加強非煤礦山安全 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來源: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 發布時間:2022-01-04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
根據《四川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川應急函〔2021〕404號),現制定《攀枝花市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并印發你們。請各縣(區)結合轄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攀枝花市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方案
為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推動非煤礦山平穩安全生產,根據《四川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川應急函〔2021〕404號),結合我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較大以上事故、逐步降低死亡人數,積極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堅持嚴格準入與監督檢查“兩手抓”,堅持低于最低開采規模嚴禁生產、現場與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嚴禁生產、存在重大隱患嚴禁生產、小型露天采石場周邊300米范圍內有生產生活設施嚴禁生產“四個嚴禁”安全底線,促進礦山企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提高規?;?、機械化、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實現從根本上、技術上消除事故隱患。
二、工作目標
礦山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礦山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從業人員素質明顯提升,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提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監管人員與監管范圍基本匹配,監督檢查能力明顯增強。到2022年底,全市金屬非金屬礦山數量比2020年底下降10%以上,大中型礦山占比達25%以上,尾礦庫數量下降20%以上,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死亡人數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20%以上,非煤礦山安全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點任務
(一)嚴格準入標準。
1.嚴格礦山生產能力,必須達到四川省最低開采規模。重點縣(包括國家級和省級)新審批鐵、銅、鉛、鋅等主要礦種地下礦山設計能力不小于30萬噸/年、露天采石場不小于50萬噸/年;達不到以上條件的現有礦山,在2022年底前可采取擴建、整合達到該條件;無擴建、整合條件礦山限采至2024年底淘汰退出。
2.嚴格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礦產勘查資料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一個礦權范圍內礦產資源開發原則上一次性總體設計,分期或分區設計的必須經過安全技術論證。新建礦山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改擴建礦山服務年限不低于3年。
3.企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確需延期的必須經原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同意,且只能延1次并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當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建設工期是根據項目建設工程量計算確定的,可以扣除不可抗因素停工時間。
4.地下礦山必須對采用充填采礦法進行論證并優先采用尾礦充填采礦法;露天轉地下開采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過充分論證。礦體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屬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采用地下開采必須經過安全技術論證。
5.新建四、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性筑壩方式,新建尾礦庫下游1公里范圍內不得有居民區、村莊、學校、工廠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嚴禁新建獨立選廠尾礦庫。
6.一個礦權范圍內礦產資源開發只能由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原則上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如果超過一個獨立生產系統必須經過安全技術論證;每個獨立生產系統生產能力必須達到最低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要求;相鄰地下礦山之間必須按規定留設保安礦(巖)柱。
7.連續停產超過2年、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失效1年以上的長期停產礦山,必須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程序取得批準文件后才能重新啟動。連續停工2年、或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長期停工礦山,必須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報審,取得批準文件后才能重新恢復建設。
8.取得安全設施設計批準文件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批準文件有效期過期的建設項目,如果政策已發生變化或設計條件已改變,應當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報審;如果政策未變、設計條件也沒有改變,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期。
(二)提升礦山安全條件。
1.重點縣要建立礦山企業實際控制人聯系清單,確保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地下礦山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地下礦山應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通風、生產、機電運輸副礦長各1名,并具有采礦或地質、測量、通風、機電運輸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每座礦山必須至少配備地質測量、采礦、通風、機電運輸等專業技術人員各1名,并不得兼任其它行政職務。露天礦山應至少配備地質測量、采礦、機電運輸等專業技術人員各1名。尾礦庫應至少配備水工、地質測量、洗選等專業技術人員名1名。
3.礦山采掘工程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必須具有地質測量、采礦、通風、機電運輸等礦山相關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每個項目必須至少配備地質測量、采礦、通風、機電運輸等專業技術人員各1名,并不得兼任其它行政職務。
4.所有礦山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培訓考核合格,新員工由師傅傳幫帶3個月以上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須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每座礦山最多只能有1個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隊伍(爆破作業單位除外),提倡地下礦山不外包;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由發包方全額保障,單獨列支記帳,不得作為工程競標費用內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主體責任為發包單位(礦山)。
6.全面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要對照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報告并簽字備查;定期(最長每半年)開展風險分析,繪制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有針對性地制定管控措施,嚴格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并根據條件變化,相應調整管控措施。
7.礦山現場必須與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專篇,下同)相符。如果無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已不能指導礦山安全生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補做安全設施設計,或實施建設項目改擴建。
8.礦山現場必須有與生產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現狀圖每季度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應當及時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現采中段平面圖),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5天?,F狀圖必須包括開拓系統圖(縱投影圖或平面圖)、現采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系統圖、通信系統圖、供電配電系統圖、避災路線圖、與相鄰礦山或采區空間位置關系圖等。各種圖紙應當按照非煤礦山制圖標準繪制。
9.對已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連續停產超過3年的尾礦庫應當及時閉庫和銷號。
10.金屬非金屬礦山第一、第二批禁止的使用設備和工藝必須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礦山運送人員、炸藥、油料的無軌運輸車輛禁止使用干式制動器。
11.新改擴建礦山嚴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車和單繩纏繞式提升機。在用叉抓式人車和單繩纏繞式提升機必須在2022年底前淘汰。
12.提倡中小型礦山加快機械化建設步伐,設計能力30萬噸/年以上礦山應當使用鑿巖臺車、鏟動機、撬毛臺車等機械設備。
13.單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礦山必須保持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正常;尾礦庫、現狀邊坡高度200米以上露天礦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必須建成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行。
14.中等、復雜水害地下礦山必須成立專門探放水隊伍、摸清周邊水體狀況,配備探放水設備、開展探放水作業,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
15.所有尾礦庫應當建成在線監測系統;露天礦山、地下礦山人行井口、馬頭門等人員進出場所和變電所、油庫等主要硐室等必須設置視頻監控。
16.地下礦山必須加強敲幫問頂工作,從技術上、制度上、操作上防范冒頂片幫風險。
(三)強化監管檢查。
1.強化監管隊伍建設,配備與所轄礦山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管力量。市級應急管理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人數與所轄礦山數量比不低于1:15,縣(區)應急管理局不低于1:8,重點縣不低于1:5。市、縣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不低30%;礦山數量少的市、縣,專業技術人員至少1人。
2.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明確轄區內每座非煤礦山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確定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直接監管的礦山名單,并在本部門官方網站公布。
3.將長期停產礦山和長期停工礦山移交鄉(鎮)巡查管理,履行移交手續。省級報表不再統計該類礦山。
4.優化監督檢查方式,堅持查地面資料與下井驗證相結合、系統檢查與除大隱患相結合、查問題隱患與剖析深層次原因相結合、檢查企業與驗證基層工作相結合、解決具體問題與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結合,切實提高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地下礦山每3年一次全面安全技術會診,露天礦山每5年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技術會診。
5.堅持底線思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礦山現場與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存在重大隱患、設計能力低于最低開采規模、小型露天采石場周邊300米范圍內存在重要生產生活設施等情況的,必須責令停產整改。
6.堅持服務與檢查并重,對礦山存在的問題隱患,要依法處罰,同時也要加強指導服務,督促企業加強整改完善,推進礦山安全生產。
7.推進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重點縣(區)要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綜合信息化平臺,平臺應當包括基礎數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監管執法、監督檢查、風險監測預警等功能模塊,并督促礦山企業風險監測數據接入該平臺。
8.推動縣(區)政府科學規劃設置礦權,按照“一個礦體原則上設置一個礦權”進行資源配置,杜絕人為分割資源。
9.推動縣(區)政府整合重組礦山企業,實現一個礦體由一個企業開發經營。
10.推進縣(區)政府大力淘汰落后產能,優先淘汰關閉資源枯竭、產能低下、安全基礎差的小型非煤礦山;嚴格淘汰沒有合法礦石來源的獨立選礦廠。
四、保障措施
(一)推動市、縣(區)有關部門加強非煤礦山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明確非煤礦山的行業管理部門,切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
(二)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推動地方政府通過“關閉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礦權、規劃、生產系統、開采主體、管理經營“五統一”的大型礦山企業,提高非煤礦山產業規模效益和抗風險能力。
(三)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推動“打非治違”工作實施,嚴厲打擊《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中明確的10類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每季度對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分析總結,省、市將根據各地非煤礦山安全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將結果予以通報。
(四)繼續強化汛期安全監管,根據氣象部門的預報信息,分析研判受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影響范圍,超前提醒影響區域礦山落實好暴雨撤人措施。
(五)開展地下礦山專項檢查活動,重點消除一批重大隱患。2021年11月底前,由企業自查,制定整改方案;2021年12月到2022年2月,將以交叉檢查的形式開展全面安全技術會診。省、市將根據各地進展情況進行抽查,凡發現重大隱患的,責令停產、停工。
(六)鹽邊縣列為了國家級非煤礦山重點縣,我市暫無省級非煤礦山重點縣,但應急管理廳將根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調整省級重點縣。重點縣要嚴格按制定的工作方案落實相關工作。
(七)各縣(區)要根據應急管理廳的要求,結合所轄非煤礦山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
(八)省、市將根據各地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推進情況,結合專項檢查、汛期安全等工作,開展解剖式、蹲點式抽查,研究解決共性問題和關鍵問題,與縣(區)應急管理局一道共同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上臺階。
請重點縣(鹽邊縣)將工作方案于11月18日前報市應急管理局非煤科;各縣(區)從今年四季度開始每季度末將工作總結報市應急管理局非煤科,以便匯總上報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