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3號)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4-04-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震預警活動,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地震數據傳輸和處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和播發等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防震減災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演練。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應急避險等公益宣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及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并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統籌利用已有的地震監測和預警設施,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省地震預警系統)并負責運行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相關工作,并可以根據防震減災需要建設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設施;對建成后符合相關規劃和技術要求的地震預警設施,應當申請納入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九條 核工程、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供電、供氣、儲油、大型水庫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緊急安全處置系統,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地震監測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納入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整合自然資源、水利、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資源,實現接收和傳播設施共享。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正常運行,即時播報地震預警信息,并做好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鼓勵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和成果應用,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地震預警設施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納入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二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匯集地震預警設施產生的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形成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估參數達到所在區域的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時,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并實時通報同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地震預警信息包括地震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烈度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播發機制,會同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組織廣播、電視、電信等媒體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因技術限制、數據誤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的,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原渠道及時更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信息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在統一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基礎上,依法開展滿足個性化需求的地震預警信息增值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防御、減輕地震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可以參照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指南采取相應避險措施。
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指南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技術規范和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人員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發現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及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震預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